网红主播离职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法院这样判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2022-03-24 10:46:37

一提起网红主播,不少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名利双收,但是网红主播也有他们的烦恼。3月上旬,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主播离职,直播台以主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的案例。

【案情回顾】

小秦是一家语音直播台的主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台一直作为第三方经纪公司与小秦合作,后因小秦离职,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公司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合作协议中有竞业限制条款,为此公司有权向小秦索赔。

【庭审过程】

“你们不仅没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还告我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太过分了!”

“你离职了,还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小号’搞语音直播,违反了我们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就得赔我们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情绪颇为激动。

【审判结果】

由于直播行业的特殊,公司与小秦此前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竞业限制,没有法律依据。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小秦竞业补偿金1800元,小秦不再使用其台上的“大号”,且公司不再限制小秦使用除该“大号”以外的其他账号登录该台。

以案说法

“从法律层面分析,同样是做直播,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建律师说,主播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就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如果主播与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受劳动法规范。

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企业支付工资、交纳社保等。另一种合作关系,双方是等的,条件一定要谈清楚,不要只看到这类工作诱惑的一面,而忽视承担责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中,竞业限制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故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是有条件的,且是以雇主对劳动者给予补偿为对价的。即使允许约定竞业限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是有条件和有经济补偿作对价的,否则显失公

“在现实中,很多直播台一方面不愿意与主播形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又要求对主播予以竞业限制,并约定巨额违约金,其目标是冲突的。”李建说。

“当前,网络直播迅猛发展,掀起了主播职业化浪潮,但各类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重庆市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直播台或第三方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劳动争议反映了新业态下的就业与劳动用工问题。实践中,直播台与主播之间大多并非劳动关系,主播无法受到劳动法保障。但台却要求主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存在违反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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